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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这些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时间: 2025-06-19 12:06:54 |   作者: 企业动态

 

  第一条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础要求,可能直接引发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定要求,未依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定种类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做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没办法正常使用的;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第七条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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